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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朱子清訴訟代理人 黃國峯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中市豐原區大湳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謝佳儒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363 號確認重劃會選舉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為財產權訴訟,又因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77條之13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 條第1 項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裁判日期:2018-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