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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6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33號原 告 蕭章瑾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複代理人 陳彥价律師

莊惠祺律師康仁慈被 告 林宗賢訴訟代理人 陳盈村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20號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參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判例意旨)。

二、查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李碧霞間之信託關係不存在,原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中拍賣餘額「應發還予林宗賢」之記載,應更正為發還予債務人李碧霞,並重新製作分配表。而原告就同一事實,已向被告及李碧霞起訴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20號為第一審判決,有該判決附卷可稽,而被告已提起上訴,為兩造所不爭執。故本件之裁判,應以該訴訟所確認被告與李碧霞間信託關係是否存在為據,本院為避免裁判歧異,兼顧訴訟經濟,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9-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