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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6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33號原 告 蕭章瑾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複代理人 陳彥价律師

莊惠祺律師康仁慈被 告 林宗賢訴訟代理人 陳盈村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民國108年5月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20號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之審理結果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8年5月1日裁定在該案件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上開案件已經確定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于娟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0-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