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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6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68號上 訴 人 禾馬實業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周勝龍上 訴 人 吳麗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訴字第3668號請求給付消費借貸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萬8,7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裁判案由:給付消費借貸
裁判日期:2019-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