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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1號原 告 謝碧榮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複代理人 江政峰律師訴訟代理人 詹明潔律師被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被 告 嘉德開發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彰時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複代理人 江怡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尚有事實及法律關係尚待調查,故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公司【下稱三信商銀】應於本裁定送達14日內,提出被告三信商銀之章程、103年3月4日臨時股東會會議【董事選舉辦法通過】紀錄到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裁判日期:2019-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