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730號原 告 陳佳宜法定代理人 賴美秀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被 告 陳晋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交付,並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捌拾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伍佰肆拾貳萬肆仟肆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而為一造辯論之判決。
二、又按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民法第108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為未成年人,而被告為原告之父,客觀上,被告不能行使對原告之法定代理權,應由原告之母丙○○於本件訴訟擔任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與原告為父女關係,被告為有婦之夫,原告之母親丙○○與被告為男女朋友關係,不具婚姻關係,雙方自民國91年起同居在一起,原告於00年0月00日出生,經被告於同年月30日認領。被告於訴外人丙○○懷孕時,便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房地,於原告出生後將贈與原告,嗣原告出生後,被告遲未辦理過戶,對原告復未盡扶養義務。於106年7月25日原告生日當天,訴外人丙○○與被告在台中市○○區○○里○○路○○○巷○○弄○號住處一同慶生時,要求被告必須給付贍養費,否則要簽署贈與契約書面,若只有空言,並無證據,將來恐有爭執。雙方與訴外人丙○○三人便簽署贈與契約,被告應於106年10月25日前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轉登記予原告,並交付予原告。被告簽署上開贈與契約書後,經原告屢次催告後,仍拒絕履行。
(二)原告之母親丙○○與被告並無婚姻關係,育有原告,被告之配偶為強美慧,與被告育有一子陳冠文。被告以配偶強美慧名義,購買一房地,而被告將系爭房地贈與原告,為被告所規劃,今被告竟不履行扶養義務,且不履行系爭贈與契約,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履行。
(三)並聲明:
1、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交付並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如附表所示地號土地及建號建物謄本各1份、兩造戶籍謄本1份、106年7月25日贈與契約影本1件(見本107年度中司調解字第5304號卷第10頁)為證。審諸上開贈與契約明載:「本人甲○○..無方照顧女兒願無條件將房屋土地(臺中市○區○○○段○○○○○○○○○○號及同段0000-0000地號土○○○區○○○段00000-000建號)贈與給女兒乙○○..)作為將來教育起居之用。雙方約定於106年10月25日以前過戶完畢..特立此書以為證明。立書人甲○○..」等語,核與原告之主相符,而被告對於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期間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前揭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民法第406、409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既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贈與原告,且迄今尚未給付贈與物,應已負遲延責任,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交付並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自屬有理,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結果核與本判決之結論無影響,爰不予以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素珍附表┌──────────┬───────┬──────────┬──┐│贈與標的 │被告原權利範圍│贈與/移轉權力範圍 │備註│├──────────┼───────┼──────────┼──┤│臺中市○區○○○段 │1/1 │1/1 │ ││0000-0000地號 │ │ │ │├──────────┼───────┼──────────┼──┤│壹中市○區○○○段 │1/1 │1/1 │ ││0000-0000地號 │ │ │ │├──────────┼───────┼──────────┼──┤│臺中市○區○○○段 │1/1 │1/1 │ ││00000-000建號 │ │ │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