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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7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43號上 訴 人 許加歡 臺中市○○區○○里○○路○○號1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宗諭因107年度訴字第3743號返還出資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款等
裁判日期:2019-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