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89號上 訴 人 匯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純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文件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9,7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12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