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19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聲請人因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日堂、潘秀美間請求確認買賣行為不存在等事件,聲請輔助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參加,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