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21號原 告 林玉潔訴訟代理人 張素疋被 告 洪義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對被告提起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5日以107 年度中補字第2832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10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