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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8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70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被 告 吳慧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中地方法院107 年度易字第375 號過失致死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經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刑事庭以107 年度易字第375 號刑事案件審理,於民國

108 年1 月25日判決被告無罪,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原告為此具狀聲請本件停止訴訟,本院認為,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故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