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71號上 訴 人 王泓霖被 上訴 人 連戴春女
連志弘連志洋連欣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及所有權登記行為均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1,660元(如起訴狀第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