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79號上 訴 人 郭寶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喻雯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