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79號上 訴 人 郭寶珠被 上訴人 郭喻雯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寄託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 年4 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8 年4 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