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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8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86號原 告 黃欽祺被 告 陳隆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945號裁定,命原告收受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503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7年11月6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裁判案由:撤銷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18-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