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41號原 告 張竹杉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
黃佑翔律師被 告 張棋棟兼訴訟代理 張煉盛○ 00號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聖凱律師複 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建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09年1月21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之期日,變更為「於民國109年1月30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109年1月21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