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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9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41號原 告 張蔡美即張竹杉之承受訴訟人

張碧珠即張竹杉之承受訴訟人張碧雲即張竹杉之承受訴訟人張碧華即張竹杉之承受訴訟人張婷敏即張竹杉之承受訴訟人張春滿即張竹杉之承受訴訟人張貴即張竹杉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張棋棟兼訴訟代理 張煉盛○ 00號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聖凱律師複 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當事人間返還建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1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裁判案由:返還建物
裁判日期:2020-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