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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9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71號上 訴 人 張弘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居忠間確認文書真正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裁判案由:確認文書真正
裁判日期:2019-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