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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9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98號上 訴 人 連大工程行即張展連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寶俊間請求返還讓渡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裁判案由:返還讓渡金
裁判日期:2019-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