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0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3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尤俊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吉泉、莊青澄、莊福斌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3,

7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裁判日期:2019-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