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4號上 訴 人 姚麗愷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佑全因107年度訴字第304號遷讓返還車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63,8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