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52號上 訴 人 田丞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明頡間清償債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