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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0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6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管美琳

趙志龍黃桂德蔡國洲趙羿強趙祐辰被上訴人即被 告 陳啟村

陳國榮陳瑞章上當事人間因107年度訴字第3069號交付贈與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189,8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裁判案由:交付贈與物
裁判日期:2019-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