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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0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94號原 告 賴美蘭

賴文章兼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宗茂上3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複代理人 陳成泉律師訴訟代理人 賴宗茂被 告 台中市元保宮法定代理人 賴信雄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複代理人 彭佳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管理委員會、信徒大會之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6 月11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係原告賴文章於108 年5 月10日提出民事補充理由狀,其於該書狀所主張之事實,未經兩造辯論,容有調查之必要。

三、關於上開調查事項,兩造如有其他欲聲請調查之證據,請於14日內具狀陳報,以促進訴訟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裁判日期:2019-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