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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0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95號原 告 王振霄

王衛霄王莉麗兼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王海霄被 告 梁爵勤

杜俊毅(杜明鴻之繼承人)杜志榮(杜明鴻之繼承人)杜珮瑜(杜明鴻之繼承人)杜佩容(杜明鴻之繼承人)許欽鐘(許鑽源之繼承人)許欽熏(許鑽源之繼承人)許欽福(許鑽源之繼承人)許欽靜(許鑽源之繼承人)林文政(林陳杏園之繼承人)陳林靜芬(林陳杏園之繼承人)林美良(林陳杏園之繼承人)林昌虹(林陳杏園之繼承人)林佳蓉(林陳杏園之繼承人)林志達(林陳杏園之繼承人)林志洋(林陳杏園之繼承人)林怡君(林陳杏園之繼承人)林士傑(林陳杏園之繼承人)林士堯(林陳杏園之繼承人)張哲瑞(林陳杏園之繼承人)張勝傑(林陳杏園之繼承人)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雅雯被 告 張王梅香(張進福之繼承人)

張碧娟(張進福之繼承人)張智能(張進福之繼承人)張宗田邱月珠陳火生一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洪金因被 告 南泰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吉金被 告 泰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天河被 告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達宗被 告 王陳舜馨(王更安之繼承人)

王貞乃(王更安之繼承人)王春乃(王更安之繼承人)王昱乃(王更安之繼承人)王美乃吳銘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關於「附表二編號㈠5 、㈡、㈢5」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二編號㈠5 、㈡5 、㈢5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裁判日期:2020-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