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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3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鄭年慶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愛蓮間請求返還房屋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07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價款
裁判日期:2019-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