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9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禾國際建設有限公司、陳濬岳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