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05號上 訴 人 林峻毅被上訴人 臺中市潭子區弘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尚無從以金錢估算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應認上訴利益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