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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大欣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恩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清謀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53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服務費
裁判日期:2018-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