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21號上訴人 即原 告 張淑婉
張貴杏張淑櫻李淑惠即張崇文之繼承人張耀元即張崇文之繼承人張容瑄即張崇文之繼承人張詠婷即張崇文之繼承人上 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崇欽因107 年度訴字第3221號返還土地所有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