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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2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92號原 告 李威勳

林玉花兼上一人之 李成法訴訟代理人被 告 德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訴訟代理人 林俊杰

陳沁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尚有事證仍須調查,並應使兩造就證據調查之結果陳述意見,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9月20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裁判日期:2019-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