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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2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92號原 告 李成法兼下一人之訴訟代理人原 告 林玉花

李威勳被 告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訴訟代理人 林俊杰

陳沁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德昌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裁判日期:2020-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