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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3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6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博誠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信博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王光龍

王清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之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故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裁判日期:2019-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