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74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訴訟代理人 陳月昭被 告 銳綸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鄭緯綸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消費借貸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中第2頁關於「106年2月23日」記載,應更正為「107年2月23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就第2頁第5行「借款期間自106年2月23日起,及第2頁第7行「且原告已依約於106年2月23日撥款」,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為「借款期間自107年2月23日起」及「且原告已依約於107年2月23日撥款」。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