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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0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20號原 告 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頫訴訟代理人 王世宗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國○○○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鑑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複代理人 陳泓達律師被 告 世○○融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芬訴訟代理人 楊○文

溫○興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因尚有應調查證據,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並指定於民國110年2月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裁判日期: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