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4039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訴訟代理人 江肇基被 告 蘇莉兼訴訟代理 蕭元生人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登記並回復所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王開源,嗣變更為趙亮溪,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見本院卷第273頁至第276頁)附卷可參,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訴外人仟代昌有限公司(下稱仟代昌公司)於民國105年4月26日與原告簽訂銀行往來總約定書及銀行授信函,向原告申請定期貸款-非循環信用新臺幣(下同)500萬元額度之借款,被告蕭元生當時為仟代昌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於同日簽訂保證書,擔任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惟仟代昌公司尚積欠原告本金202萬2311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原告就前開消費借貸債權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仟代昌公司、被告蕭元生、訴外人鄭文政應連帶給付原告202萬231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569號判決確定。又被告蕭元生擔任仟代昌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期間,於107年4月25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其上建物(下稱系爭房地),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以贈與為登記原因,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蘇莉,並於同年5月15日辦理完畢。被告蕭元生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被告蘇莉後,將減少其資力,造成原告權益受損,被告蕭元生、蘇莉就系爭房地所為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自有害及全體債權人,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被告蘇莉亦應將系爭房地以贈與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蕭元生所有。
(二)並聲明:
1.被告蘇莉與被告蕭元生間於107年4月25日就系爭房地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107年5月15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2.被告蘇莉應將系爭房地於107年5月15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為被告蕭元生所有。
二、被告抗辯:
(一)仟代昌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訴外人殷啟宗於105年4月間向被告蕭元生表示,公司有周轉金需求,而要求被告蕭元生及訴外人鄭文政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500萬元;殷啟宗復於107年3月28日再以仟代昌公司需周轉為由,要求被告蕭元生將不動產辦理第二次抵押權設定登記,並向民間借款400萬元。被告蕭元生為清償前開之借款及利息,遂向訴外人蕭蓓蓓以:「被告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予被告蘇莉,且設定抵押權予蕭蓓蓓」為借貸契約之停止條件,因此,被告蕭元生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蘇莉,被告蘇莉再設定抵押權予蕭蓓蓓,作為借款之擔保。故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所為之法律行為,形式上為贈與,但隱藏實際之有償關係,被告均未有實質「無償贈與」及「受贈」之真意,則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所為之贈與行為,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應屬無效,即原告自無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聲請撤銷之必要。
(二)被告間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之法律行為,形式為贈與,實則隱藏有償關係,因被告蘇莉亦須負擔設定抵押權予蕭蓓蓓之義務,並非無償贈與;又被告蕭元生移轉系爭房地之目的,乃是清償其債務,未影響被告蕭元生之資力,自無損害原告債權,故原告不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被告間之法律行為。
(三)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仟代昌公司於105年4月26日與原告簽訂銀行往來總約定書及銀行授信函,向原告申請定期貸款-非循環信用500萬元額度之借款,被告蕭元生當時為仟代昌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於同日簽訂保證書,擔任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惟仟代昌公司尚積欠原告本金202萬2311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原告就前開消費借貸債權及被告蕭元生之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仟代昌公司、被告蕭元生、訴外人鄭文政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2萬231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經臺北地院107年度訴字第2569號判決確定。又被告蕭元生擔任仟代昌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期間,於107年4月25日將其所有系爭房地之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以贈與為登記原因,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蘇莉,並於同年5月15日辦理完畢等情,有上開判決、系爭房地第一類謄本、地籍異動索引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33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正。原告另主張上開被告所為上開贈與債權行為、房地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為無償行為,應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撤銷,並塗銷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故本件之爭點應為:原告請求撤銷被告間上開贈與系爭房地之債權行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以及請求塗銷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有無理由?
(二)被告所為上開贈與契約、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均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
1.按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民法第8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2.被告於108年1月18日提出答辯狀抗辯:被告蕭元生係為向蕭蓓蓓借款480萬元,而經蕭蓓蓓要求應以:「被告蕭元生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予被告蘇莉並設定抵押權予蕭蓓蓓」作為借貸契約之停止條件,被告蕭元生方將系爭房地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被告蘇莉,被告間所為贈與行為,並無實質贈與及受贈之意等情(見本院卷第50頁至第53頁),被告於108年7月22日亦到庭均陳稱:我們被民間借貸逼到沒有辦法,只好找蕭蓓蓓借款,現在還沒有辦法還蕭蓓蓓的錢,因為系爭房地已經被其他銀行設定抵押權,蕭蓓蓓沒有那麼多現金塗銷這些抵押權,所以才會約定由被告蕭元生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被告蘇莉(見本院卷第289頁至第291頁)。依據被告上開所述,被告間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純係為獲得蕭蓓蓓同意借款而為,佐以系爭房地亦旋於107年7月6日分別設定500萬元抵押權予蕭蓓蓓,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蕭蓓蓓於107年4月26日之消費借貸債務等情,有系爭房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3頁至第100頁),堪信被告此部分抗辯為真正。故被告間彼此均無贈與及受贈,及移轉、受讓系爭房地所有權之真意。
3.基上,被告間相互知悉對方為非真意之意思表示,卻互相為非真意之合意,進而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其等締結贈與之債權行為及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之物權行為之意思表示,顯係出於通謀虛偽而為,依前開規定均為無效。
4.被告雖另稱:其等移轉所有權登記之行為係為向蕭蓓蓓借款,係隱藏有償法律關係云云。然被告以借貸為動機,而由被告蘇莉借名予蕭元生使用,縱被告間存在借名契約,亦屬無償之法律關係(該法律關係未經原告主張撤銷),故被告此部分抗辯,顯有誤會,並不可採。
(三)原告可否訴請被告應將贈與契約及移轉所有權物權契約予以撤銷?
1.按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成立之買賣債權契約及其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自應認為無效,不得謂未撤銷前尚屬有效;此與得撤銷之法律行為經撤銷始視為自始無效者有別,故虛偽買賣雖屬意圖避免強制執行,但非民法第244條所謂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行為(最高法院27年渝上字第3195號、50年台上字第547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其等締結贈與之債權行為及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之物權行為之意思表示均為無效,已如前述,則其法律行為既屬無效,則原告已無從再行訴請撤銷,故原告請求依據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上開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即無理由。
(四)原告可否訴請被告應塗銷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告另主張被告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惟原告已明確主張其僅以民法第244條規定訴請塗銷(見本院卷第108頁),惟系爭房地移轉所有所有權登記之行為,應屬自始無效,而非得撤銷,已如前述,況民法第244條規定僅得撤銷法律行為,而非得據以請求塗銷之請求權基礎,則原告以此請求塗銷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亦屬無據。
四、綜上,原告請求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兩造間就系爭房地所為之上開贈與之債權行為、107年5月15日所為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行為,以及請求塗銷107年5月15日移轉系爭房地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判決之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附表:
一、土地部分┌─┬─────────────────────────────┐│編│ 土 地 坐 落 │ ││ ├───┬────┬────┬───┬──┬─────┬──┤│號│縣 市○ 鄉 鎮 ○ 段 │地 號│使用│ 面積 │權利││ │ │ 市 區 │ │ │分區│(平方公尺)│範圍│├─┼───┼────┼────┼───┼──┼─────┼──┤│1 │臺中市○ ○○區 ○○○○段│770之9│空白│ 136 │全部│└─┴───┴────┴────┴───┴──┴─────┴──┘
二、建物部分┌─┬──┬─────┬───┬─────────────┬──┐│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 │基地坐落 │樣主要├───────┬─────┤範圍││ │建號├─────┤建築材│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用│ ││ │ │建物門牌 │料及房│ │途 │ ││號│ │ │屋層數│ │ │ │├─┼──┼─────┼───┼───────┼─────┼──┤│1 │2494│臺中市西屯│住商用│1層:40.48 │陽台:5.27│全部│○ ○ ○區○○○段│加強磚│2層:56.69 │ │ ││ │ │770之9地號│造2層 │騎樓:15.4 │ │ ││ │ ├─────┤ │總面積:112.57│ │ ││ │ │臺中市西屯│ │ │ │ ││ │ │區福上巷 │ │ │ │ ││ │ │214弄16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