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正宬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豐裕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 陳建豪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9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