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41號原 告 楊潮滄訴訟代理人 陳冠甫律師被 告 豐原大亨寶座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仕勳訴訟代理人 王俊文律師複 代 理人 陳相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10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於7日內提出原告所有系爭房地(含車位)完整最新第1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