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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6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41號上 訴 人 楊潮滄被 上 訴人 豐原大亨寶座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仕勳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26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萬600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裁判日期:2019-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