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02號上 訴 人 鄭永安即新安通信器材行原 審訴訟代理人 江承欣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哈拉網通電訊有限公司因107年度訴字第602號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1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