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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7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4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素香

林資証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賴金鳳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41號確認房屋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萬08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0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裁判日期:2018-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