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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7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59號上 訴 人 簡玉鵬

陳聖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家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給付修繕維護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8,7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維護費
裁判日期:2018-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