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80號上訴人 游清男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4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80號確認補償費事件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8年2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遲至108年5月7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