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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7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92號原 告 林金河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被 告 聖羅蘭家族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志立訴訟代理人 王國泰律師複代理人 彭敬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8月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原告於民國108 年3 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撤回原起訴請求確認無效或法律關係不存在的決議,變更為以被告區權人會議所作成的新決議為請求確認無效或法律關係不存在之標的。則該新決議之召集程序、決議方法或決議內容是否合法,原告有無確認利益等節,其原因事實與原訴請確認之標的自有不同。雖被告當庭同意原告變更之訴,然原告於其後提出之民事準備書⑻狀並未具體載明,及檢附必要相關事證。此部分尚有補正及調查之必要,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補正,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裁判日期:2019-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