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723號原 告 丁聰明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被 告 林雅鈴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實體方面:
㈠、原告主張:訴外人得鉅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得鉅公司)及陸聯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陸聯登公司)前於民國94年間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並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故土地權狀皆由得鉅公司、陸聯登公司保管,相關稅捐亦由前揭二公司繳納;嗣得鉅公司、陸聯登公司於101年7月18日獲被告同意後,將系爭不動產出售原告,並由原告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惟原告現已終止與被告之借名登記契約,並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因未獲被告置理,爰依民法第541條、第767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㈢、本院之判斷:⒈原告上揭主張,已據其提出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不動產買
賣契約書、房屋稅單、存證信函、掛號函件執據、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得鉅公司及陸聯登公司之臺中商銀交易明細、得鉅公司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交易明細及撥款憑條、匯出匯款憑證、還款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51、58-63、88-89頁),並有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107年5月28日函附之系爭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申請資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3-82頁),依前揭抵押權設定資料以觀,被告在原告於101年7月18日購得系爭不動產後,即於101年8月間同意提供系爭不動產為抵押物供原告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借款,是原告所陳情節核與前揭資料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為被告自認,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⒉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
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民事判決意旨)。又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528條、第541條、第549條第1項、第76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委任契約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既得隨時終止,則當事人為終止之意思表示時,不論其所持理由為何,均應發生終止之效力(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86 4號民事判決意旨)。
⒊查兩造就系爭不動產之借名登記契約經原告於107年2月14日
以臺中樹仔腳郵局第58號存證信函終止,被告即喪失繼續持有系爭不動產權利之正當權源,依前揭說明,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㈣、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541條、第767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㈤、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捷菡附表:
┌─┬───────────────┬──────┬─────┬────┐│編│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土地面積(│備註 ││號│ │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區○○段○○○○○○○○號 │1分之1 │55.60 │使用分區││ │土地 │ │ │(空白)│├─┼───────────────┼──────┼─────┼────┤│2 │臺中市○○區○○段○○○○○○○○號 │8分之1 │114.20 │使用分區││ │土地 │ │ │(空白)││ │ │ │ │ │├─┼───────────────┼──────┼─────┼────┤│3 │臺中市○○區○○段○○○○○號建物│1分之1 │214.09 │四層建物││ │(門牌號碼:臺中市○里區○○路│ │ │ ││ │9 -1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