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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8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01號原 告 許雅琳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吳佩書律師被 告 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世楷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地址係在臺北市○○區○○○路○○號,已據起訴書記載明確,並有原告所提之公司登記資料可憑,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原告應向該管轄法院起訴,其誤向本院起訴,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裁判日期:2018-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