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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8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01號原 告 許雅琳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吳佩書律師被 告 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世凱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林世楷」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林世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裁判日期:2018-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