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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8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33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局貨運服務總所臺中貨運服務所法定代理人 張雙榮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律師反訴被告即原 告 宋英旗訴訟代理人 葉日東上列當事人間租賃契約履約續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反訴原告依民法第455條規定及土地租賃契約第12條約定,請求反訴被告自租賃標的物即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橋孔編號P18、P19、P20部分面積495平方公尺土地、橋孔編號P21部分面積165平方公尺土地遷出,將土地騰空返還反訴原告,並依土地租賃契約第13條約定,請求反訴被告按日給付違約金,按諸前揭規定,關於違約金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2,000元(計算式:系爭2筆土地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700元/平方公尺×660平方公尺=1,12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裁判日期:2018-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