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36號原 告 羅東霖
劉文三劉喜豐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繼蔚律師被 告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李柏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自辦市地重劃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當事人欄關於「李柏邵」之記載,應更正為「李柏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