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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9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60號原 告 紀獻欽

紀榮豐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紀文竣被 告 鐘淑梅

陳傑婷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位使用權事件,原告起訴雖各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元,查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請求判決18號車位使用權確定歸屬原告紀文竣所有權。

(二)請求判決19號車位使用權確定歸屬原告紀獻欽所有權。(三)請求判決20號車位使用權確定歸屬原告紀榮豐所有權。本件原告聲明是為請求確認臺中市○○區○○路○○○號之元百天廈地下一樓平面車位使用權,係因車位使用權之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車位使用權之交易價額或訴訟標的所有利益為準。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陳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訴訟標的所有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後陳報到院,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後如尚有不足,應併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倘原告未陳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本院依卷內資料難以估計原告本件訴訟所受經濟利益之客觀價值,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又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以命令增加至15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均各核定為165萬元,又前開3項聲明之訴訟標的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情形,自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95萬元(計算式:165萬元3=49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原告僅繳納6,300元,尚欠43,70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法 官 張美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裁判案由:確認車位使用權
裁判日期:2018-03-28